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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3部门联合出台《九江市城区地下车位(库)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2021-08-04 10:59:48来源: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规范九江市城区出让用地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解决老百姓和企业“急难愁盼”问题,九江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联合出台《九江市城区地下车位(库)登记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称《规定》)。

该《规定》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城区(包括浔阳区、濂溪区、柴桑区、八里湖新区、九江经开区)出让用地的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行为。

《规定》所称地下车位(库)是指地表以下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且能明确划分车位,具有独立空间的,未计入公摊的地下停车位(库),包括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开发建设的配建地下车位(库)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单建地下车位(库),不含机械车位。

《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的建设规划审批、规划核实以及登记发证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地下车位(库)销售、备案管理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地下车位(库)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规定》指出,地下车位(库)原则上以“个”为单位划分不动产单元,每个单元所有权与所在国有建设用地地下使用权设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多层地下车位(库),可以分层设立、分层登记。地下车位(库)登记的建筑面积按照实测平面面积进行计算,不作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按照共有宗地登记,不作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所在国有建设用地地下其他平面面积使用权由地下车位(库)所有权人共同共有。

《规定》规定,地下车位(库)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保持一致。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建地下车位(库),与地上建筑物配建比例明确且按用途在空间上能够明确区分的,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按对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在空间上不能够明确区分的,按地上建筑物使用期限最长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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