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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职责边界 规范执法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亮点解读
2021-08-19 21:06:53    作者:陈飞燕

如何有效解决城市管理体制不顺、职责边界不清、执法依据不足、管理方式简单、执法行为粗放等老大难问题?广西正在探索。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对上述问题作出规制。《条例》填补了广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地方性法规的空白,虽然篇幅不长,但亮点纷呈,是广西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解读,记者将其中的亮点进行了梳理。

亮点一:科学确定执法范围

城市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以来,执法工作中执法主体职责边界不清、执法体制不顺、执法范围模糊等问题普遍存在。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叶云介绍,《条例》科学、合理地界定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权范围,厘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是解决多头执法问题和提高执法效率的关键。

《条例》并非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做法,而是采取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思路,提出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行政区域实际,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处罚权,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管理、水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叶云表示,这样的规定一是严格遵照了中央文件的改革要求,二是考虑到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特别是城市建设和管理情况差异巨大,三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要是地方事权,下放权力有利于各地结合实际自主推进改革,也为市、县人民政府今后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留下空间,确保《条例》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亮点二:不得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监督局局长潘国雄介绍说,近年来,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执法程序、执法方式粗放、非法收集证据等执法不规范问题,越来越多地引发社会关注,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针对这些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条例》进行了全面规范。

《条例》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采用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存在问题复杂、涉及面广、存在较大分歧的重大案件,《条例》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要集体讨论决定。

亮点三:明确责任确保权责一致

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后,部分领域出现管理权和执法权边界不清的问题,有些业务主管部门认为处罚权划转,意味着所有的行政管理事项一并划转,由此造成工作衔接不畅,从而困扰广大执法人员和市民。

《条例》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行政处罚权移交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后,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继续履行,并强化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涉及本部门划转事项的业务指导。

这不仅是部门之间建立衔接机制的依据,同时也是行政责任倒查追究的根本遵循。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也可以据此进一步完善与相关部门的衔接机制,明确责任,确保权责一致。

亮点四:查处违法行为可用强制措施

为确保执法成效,《条例》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的同时,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叶云介绍说,现实中,客观上要求必须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迅速查处,但根据此前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程序较长,往往需要等6个月。等强制拆除的执法程序走完,违法建筑早已建成,再去拆除,难度和成本都大幅增加。

《条例》明确了在建设工地发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后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的,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等措施。

《条例》同时简化了执法文书送达程序。针对当事人以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者以拒接电话、搬离原住所等方式逃避、规避送达情况,《条例》明确,可以在基层组织见证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的前提下,将有关执法文书张贴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3日后即视为送达。这个规定将极大提升拆违案件的办理效率。

此外,对摆摊设点、跨门槛经营、车辆遗撒等市容违法行为,《条例》明确,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责令车辆不得上路行驶,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扣押运输车辆。

亮点五:保障执法人员安全

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遭遇威胁辱骂、推搡殴打现象较为常见,严格来说,这属于妨害公务、侵害行政管理执法秩序的行为,但实际工作中,将攻击、谩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认定为妨害公务并给予治安处罚的情况很少,追究刑事责任几乎没有,最终大多以调解结案。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妨害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包括的行为有: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进行威胁、侮辱、围堵、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抢夺、损毁、转移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者擅自拆封、使用已查封场所、设施的;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车辆通行或者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的;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办公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执法部门的及其他阻碍城管履职的情形。

潘国雄表示,这从根本上解决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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