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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也应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
——某公司诉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案
2021-09-02 20:45:08

基本案情

原告:某公司

被告: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被告以原告用虚假的工程项目业绩骗取建筑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为由,撤销了其工程设计化工工程专业乙级资质。原告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中未保障原告的陈述、申辩权,程序违法,依法撤销了被告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程序情况下,被告是否应当充分保障原告的陈述、申辩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虽然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但因撤销案涉行政许可涉及行政相对人的重大利益,根据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撤销权时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中,被告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前,虽然就虚报工程项目业绩问题约谈过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明确告知原告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处理意见、法律依据及原告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且未指明陈述、申辩权行使的具体方式和时限,不符合程序正当原则的基本要求,存在程序违法。

案件提示

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其要义之一,在于行政机关作出任何对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为,都必须说明理由并听取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行政许可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产生约束力。因法定事由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属于减损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不利行为。

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行为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虽然现行法律对行政许可撤销行为的程序没有具体规定,但行政机关在撤销行政许可时仍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行为的依据、理由,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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