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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企业资质许可是否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某公司诉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案
2022-02-10 20:40:06

【基本案情】

原告:某公司

被告: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被告以原告利用虚假材料欺骗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为由,撤销了其取得的二级资质。原告以被告作出的撤销许可决定将导致其依靠该资质承揽的多个在建工程项目无法继续施工,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撤销该企业资质许可后,是否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法院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三款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首先,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系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取得资质,其在提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申请时,实质上并不具备相应的能力,不满足资质许可条件。原告持该资质承揽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可能会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甚至危及公共安全。其次,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规章中并无明确的定义,对这一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判定应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撤销其行政许可会影响公共利益。且案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被撤销后,原告所签订的相关民事合同能否履行、如何履行,相关建设工程的完成及后续如何解决的问题,能够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综上,法院认为本案并不存在撤销行政许可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之后果,被告撤销原告资质许可并无不当。

【分析思考】

建筑工程活动专业技术性较强,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施工经验的单位从事施工活动,尤其是一些缺乏信用的企业,不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偷工减料,极容易引起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

实践中,行政许可相对人容易把作出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行政许可是否涉及公共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等同于具体工程项目是否代表公共利益,实际上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基本逻辑。行政许可相对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属于民事行为,行政许可相对人不能履行合同的,上述工程可由其他满足资质条件的合法合规的企业继续施工。行政许可相对人认为造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失,实际上是由于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行政许可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建设单位及相应项目,能够通过相应途径救济。对于行政许可相对人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更不能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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