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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任勇:加大企业税费优惠力度 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2022-03-05 19:19:22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作者:孙宇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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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任勇带来了《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租赁行业企业税费优惠力度》的提案。

2021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任勇对记者表示:“因为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尚处于试点探索过程中,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屋租赁居间税费还相对较重,市场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方面还没有执行民用标准,承租人负担较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于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屋租赁居间税费问题,通过调研,任勇发现,住房租赁企业前期投入大,投资回报率较低、回报周期长,加之近两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类费用支出加大、租客减少,导致收益减少,市场发展受限。特别是部分企业目前还暂未享受到《公告》优惠政策带来的税费减免。一是租入租金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物业,方可适用简易计税法,租入租金增值税减按5%税率征收,市场上适用租赁住房经营的物业有相当大的部分为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实际对企业税收优惠覆盖面并不大。二是租出租金增值税。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项目方可适用简易征收按照5%税率计算,再按照《公告》精神可进一步降低为1.5%,在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物业,无法享受到政策优惠。

任勇表示,我国的住房租赁市场主要以个人房源为主,住房租赁企业占比不足5%。房屋租赁市场上,大量小、散房屋租赁主要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房地产经纪机构实际上承担了住房租赁市场的大部分业务。但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享受到住房租赁企业的税收政策优惠,仍按照现代服务业企业(未备案为住房租赁企业)“四税两费一基金”纳税,房屋租赁居间服务税费较重。

为降低减免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屋租赁居间税费,任勇建议:一是扩大《公告》惠及范围,凡从事住房租赁行业的不动产,无论取得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前或后,租入租金增值税均可按照5%征收。

二是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物业,也享受1.5%租出租金增值税税率,让租赁企业实实在在享受到优惠。疫情防控期间一些城市执行税费优惠政策,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按1%收取,实际上已低于《公告》中租赁住房企业1.5%的税率。

三是进一步优惠企业所得税,将西部地区住房租赁行业纳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企业所得税可从净利润的25%,减按15%征收。

四是将从事住房租赁居间服务占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一定比例,且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达到100%的市场主体,参照《公告》相关规定,纳入税费减免支持的范围,给予同等优惠政策。

五是对市场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从政策层面明确执行民用标准,解决承租人负担较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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