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

中国建设报社主办

越级投诉举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张某诉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23-07-28 09:59:14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某县人民政府依据合法有效的房屋征收决定对原告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某房地产估价公司依据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作出了房屋估价报告和分户报告单。

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发现其分户报告单中一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署,遂向被告提交查处申请书,要求被告依法查处该估价师的相关违法行为。

被告将查处申请转原告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地方主管部门对原告反映事项调查核实后,对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某房地产估价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被告自身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依法履职。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焦点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当事人越级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要求上级主管部门查处的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院判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越级向上级政府或职能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要求上级政府或职能部门查处,实质是一种信访行为,上级部门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对明显不属于其管辖的事项交由下级政府或职能部门处理的,属于对信访事项的交办行为,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通常情况下,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估价师评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的查处机关,应当是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本案中,原告举报事项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某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管辖。原告越级向被告举报的行为,实质属于信访行为,被告针对原告的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告知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件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前述规定确立了在通常情况下,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制度。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直辖市、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亦有相同的规定。

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据前述规定,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对明显不属于其管辖的事项交由下级职能部门处理,属于对信访事项的交办行为,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信访人对上级主管部门的转办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因此,对于接收到该类投诉举报件的行政机关,可以以不具有直接查处职责为由转地方主管部门进行办理并由地方主管部门进行调查、答复,同时作出信访答复告知投诉举报人转办的事宜。对于投诉举报人,在进行权利救济时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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