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2020年7月24日,建设集团公司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建设集团公司将其承接的某国宾府项目中的砌体砌筑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建筑劳务公司,同时约定了具体劳务作业的内容和范围、结算方式等条款。之后,建筑劳务公司将建设集团公司诉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用。诉讼过程中,建设集团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能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由建筑劳务公司的住所地管辖。
焦点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
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受理了建设集团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经审理认为,建筑劳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建设集团公司的住所地系工程所在地,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也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畴,遂将案件移送至建筑劳务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建筑劳务公司的住所地法院收案后认为移送不当,遂报请建筑劳务公司的住所地省高院。
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建设集团公司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显示涉案工程为某国宾府,承包范围包括施工图、工程量清单、会审纪要等涵盖的所有砌体砌筑工作,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中的工资支付、教育监督等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案涉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经与工程所在地省高院协商未果后,报请最高院指定管辖。
最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问题是如何确定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区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和劳务合同关系,要从当事人之间有无控制关系、工作场所和时间有无限定,以及工作内容侧重劳务还是工作成果交付等角度判断。本案中,双方约定工作内容为所有砌体砌筑工作,又根据工程验收情况收取进度款,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直接相对独立,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提示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包含九个四级案由,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上述案由中并没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也并没有规定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或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因此实践中对于是否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确认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也是存在争议的。但同时也有部分司法文件或权威解释确认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如《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对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作出解释,认为既不是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那么就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也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际是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扩大解释。
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立法目的在于方便法院调查相关不动产状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等建筑物本身的情况,也会涉及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执行拍卖等后续处置问题,因此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为劳务作业分包,其包含的工作也将归属于建筑物本身,也影响了建筑物的价值、质量等,因此,诉要劳务费用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也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后续的执行。
作者单位为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