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印发《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提高最高贷款额度,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自政策实施之日起,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宁波全市范围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100万元/户提高至130万元/户;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等其他情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户提高至110万元/户。符合多孩家庭、各类人才等有关对象,在此基础上继续给予上浮支持政策。
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自政策实施之日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还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首套自住住房为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15%。
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自政策实施之日起,在宁波全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如购房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购房人的父母、子女不能申请)。
提取金额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自政策实施之日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日前(含当月)近六个月内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资金可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即缴存职工在申请贷款日前六个月内提取的个人账户资金不影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