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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世德:城市有机更新中的房屋征收要依法进行
2019-12-19 09:37:13    作者:吴世德

如何解决房屋征收中遇到的问题,是我过去很多年一直思考的问题,对于城市有机更新过程中房屋的征收实践,我想通过两个例子来聊聊自己的思考。

第一个例子是违法建筑可否予以补偿。这个问题估计很多人在征收中都遇到过。我研究的结论是,在某种情形下是可以给予补偿的。违法建筑分为很多种,有的存在时间很长、有的存在时间很短,有的体量很大、有的体量很小,有的是为生活所迫而小规模建设的,有的是为谋取暴利而大体量建设的。

什么是违法建筑?主要依据两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前者主要管施工,后者主要管准不准建、怎么建。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实施的建设属于违法建设,而对违法建筑的处理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可采取补救措施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给予行政处罚;一种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如若不拆除,则没收实物或其违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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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能简单地说违法建筑就不能予以补偿。根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如果建筑被判为违法建筑,并被判处行政处罚、保留建筑主体,那么在征收时可以给予补偿。例如一些违法建筑存在时间比较长,政府相关部门也没有去处罚,严格来讲就属于不影响规划实施的违法建筑,那么在征收时也就可以给予补偿。

第二个例子是评估报告未及时转交可否作为补偿决定的补偿依据。前不久,最高法发布了一个法院裁判案例。在该案例中,评估报告未及时转交,大概过了一两年才转交,那么此时的评估报告还能不能作为征收补偿决定裁定的补偿依据?众所周知,随着房价上涨,两年后再出具补偿决定时,房屋价值已经升值。这时出现评估报告未及时转交这种情况,如果是被征收人造成的,怎么裁决?如果是房屋征收部门的过错导致评估报告未及时转交,又该如何裁决?这个问题非常值得探讨。最高法在引入该案例时的观点是,把两年前的价格作为标准来裁定补偿是不公平的,违反了国务院征收条例。

总结起来看,在房屋征收中遇到的若干问题,可以从一些基本的方法入手:首先要把客观事实全部了解清楚,然后再从基本定义和概念出发,同时要严格遵循相关的解题依据,包括征收理论、科学原理、法律法规等。总之,一定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相关问题进行客观分析研究,不预设立场,要始终保持独立思考,多倾听不同意见,从多角度、分层次进行研究。

(本文根据作者在“2019城市有机更新与服务模式创新高峰论坛”上的演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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