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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养老”名义诱骗购房——黑龙江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观察
2022-09-22 21:29:09    作者:莫萱

自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迅速行动,对全省范围内商品住房销售中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等涉诈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同时出台《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防范养老诈骗工作措施》,建立商品房销售防范养老诈骗长效机制。

构建防范养老诈骗长效机制

据介绍,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黑龙江省共排查房地产开发项目512个、经纪机构265家,未发现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等涉诈问题。

为构建全省商品房销售防范养老诈骗长效机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防范养老诈骗工作措施》,要求各地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在商品房预售审批、销售宣传、中介服务、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等环节联合发力,明确要求严格预售审批和资金监管,严查商品房销售违规宣传问题,加强商品房交易中介服务管理,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强化宣传教育引导等措施。

加强商品房预售审批管理

要求各市(地)加强商品房预售审批管理,特别要强化对以“养老住房、适老住宅、养老社区、养老公寓”等概念开发的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审查,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发展供求实际、开发企业信用和融资能力以及项目建设特点等因素,对融资能力差、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开发建设此类项目的,适当提高商品房预售条件,并清晰标注房屋用途性质,利用门户网站等对批准预售信息进行公开。

对此类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在保障监管资金满足后续工程建设需求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付监管资金。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同意,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拨付、划扣资金。

不得虚假宣传养老设施及养老环境

严查商品房销售违规宣传问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商品房广告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各种形式的商品房宣传广告,其中明示及承诺的内容和事项,应当与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商品房宣传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不得虚假宣传养老设施、养老环境等,不得以“养老”名义诱骗老年人购房;不得以售后包租、返本销售、以租代售等方式或以承诺升值、投资回报等手段诱骗老年人购房。

加强商品房交易中介服务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不得委托个人或没有经过备案的机构进行销售代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执业人员不得代理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以“养老地产”“养老投资”为名虚假宣传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不得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房屋;不得为达成交易、赚取佣金,在明知购房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引导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房交易合同。

发现养老诈骗线索可举报

黑龙江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建立打击整治商品房销售中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发现涉嫌养老诈骗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移交。

同时,要畅通商品房销售中涉嫌养老诈骗问题的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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