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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四批安全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2022-12-30 16:24:23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为强化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以案为鉴、以案明法,根据《国务院安委会2022年工作要点》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地方报送的安全监管执法案例进行梳理,现予发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衡水市景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19日,景县高新区河北泽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办公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衡水市景县人民政府调查认定,衡水市景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贵州省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道真县县城管网改造和城乡供水工程毁损燃气管道设施行政处罚案

2020年8月以来,道真县县城管网改造和城乡供水工程建设中,共造成33起燃气管道设施毁损、泄漏。

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认定,施工前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施工单位遵义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黔空间建设有限公司分别作出罚款135.5万元、65.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道真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道真县城乡供水投资有限公司各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驻马店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林恒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7月3日,林恒建设有限公司在驻马店市骏马路与如意路交叉口东侧顶管施工时,造成天然气管道损坏,泄漏起火。

河南省驻马店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调查认定,该公司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置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造成天然气管道损坏,泄漏起火,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湖北省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对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6月17日,果园路社区网格员在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过程中发现烟草小区一单元旁通道口燃气管道有泄漏,存在安全隐患。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三次收到同一地点(烟草小区)的燃气安全隐患反馈后不重视,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在社区网格员反复反馈的情况下才排除安全隐患。

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调查认定,该公司对收到的燃气安全隐患反馈不重视,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 10 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法经营瓶装燃气行政处罚案

2022年1月21日,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龙子湖区马村新庄内一间出租房屋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房屋内共存放燃气钢瓶35只,存在燃气经营活动。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认定,该房屋承租人赵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购进、存放瓶装燃气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青州泰星建安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6日,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陵城首府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现场部分临边防护设置不规范,部分楼梯缺少临边防护,现场存在高处坠落安全隐患。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认定,该项目施工单位青州泰星建安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行政综合执法局对其作出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对天津铭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5月10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总队检查天津生态城中部片区34#地块住宅项目一标段工程时,发现现场使用插座箱替代开关箱。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调查认定,天津铭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使用插座箱替代开关箱,违反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工消除隐患,并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1月11日,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的数控自动化切割设备项目生产车间现场检查,发现项目现场临时脚手架超高且基础不牢固,交叉作业,工人安全带挂在临时脚手架上,无法起到有效安全保障等问题。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认定,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要求,理直气壮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聚焦重点企业、重大隐患和第一责任人,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彻底整改,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坚决防止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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