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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行政合法性审查规定
2023-02-05 23:00:12    作者:陆文琳

《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月9日公布。

行政合法性审查是指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对行政决定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进行审查的行为,属于前置性审查方式,起着预防、避免和减少法律风险的重要作用。《规定》对行政合法性审查进行了全面规定,立足加强行政行为源头规范,以“小切口”牵引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大变革”。

《规定》提出构建“4+X”的工作体系,将行政合法性审查重点拓展至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4个领域,并将审查规则拓展适用相关其他行政涉法事务。《规定》通过整合碎片化的审查工作职能,将行政合法性审查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扩展到乡镇、街道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并明确乡镇、街道为行政村提供行政合法性审查服务的,也可以参照执行。

《规定》提出建立“全闭环、规范化”的审查工作机制,推进合法性审查事项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通过明确审查事项目录编制、审查材料提交流转、审查方式确定、审查意见制发和处置等工作职责,切实规范合法性审查事项从确立到提交审查到最终作出决定的全过程。

《规定》明确“三不”原则,凡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事项不得提交审议、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对外公布。细化审查意见的种类及适用,根据不同情形,将审查意见分为合法、需要修改完善、需要补充相关程序和不合法4类。

《规定》以专章明确数字赋能要求,聚焦构建上下贯通、部门协同的行政合法性审查智能化应用体系,推动建设数字化管理平台和数据库,协同推进各类应用场景建设。要求加强合法性审查数据分析研判和数据安全管理,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查数据在决策、管理、监督、争议预防、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作用。同时,还从审查力量、培训指导、工作指引、专家参与、购买服务、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规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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