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

中国建设报社主办

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文书应合法有效送达——邓某、路某诉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
2023-01-16 09:49:44

基本案情

原告:邓某、路某

被告: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19日,被告就位于某县的两栋建筑涉嫌违法建设一事向第三人蒋某调查询问,蒋某称涉案建筑系其与两原告一起合作建设,建设该房屋未取得批准文件,并向被告提供了《合作建房协议书》复印件,同日被告到涉案房屋处进行现场勘察,次日立案。

2019年4月2日,被告向两原告和蒋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告知书》,送达回证上,两份告知书均显示由涉案房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罗某签收。

2019年4月9日,被告以两原告和蒋某为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被告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张贴于涉案房屋现场。

2020年4月,13名购房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以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据,两原告直至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时才知道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后,以被告未将相关文件有效送达为由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焦点问题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可知,行政相对人有知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的权利,且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合法有效送达行政相对人。

本案中,结合现有证据,均无法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向两原告合法有效送达,因此,被告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程序违法。原告请求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提示

行政处罚程序中确保相关文书的有效送达能保证行政决定的正确性,亦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结合本案的法院判决和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文书(以下统称“文书”)在送达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文书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代收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除了这些方式以外,行政机关不能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送达。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只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其他执法文书的送达也要按此规定执行,而且要注意送达的期限。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是送达方式的顺位。具体送达方式之间有不同的先后顺位,上一位阶的方式不能送达或送达存在困难时,方可适用下一位阶送达方式。第一位阶的送达方式是直接送达、代收送达、电子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直接送达方式,文书的送达应该以直接送达为首选方式。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的,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送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如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代理人签收。同时,本条还规定了代收送达方式,即如果受送达人已向行政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了电子送达方式,电子送达方式是为适应时代发展和提高效率的需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新的送达方式,其实质还是直接送达,只是表现形式为数据电文。需要注意的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同意并签订确定书。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留置送达的方式。留置送达是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应送达的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处所的送达方式,该种送达方式是在不能直接送达时所采取的补充送达方式,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采用留置送达的前提条件为,当受送达人或其法定签收人拒绝签收文书时才能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采取两种行为完成送达:一是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二是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完成。

第二位阶的送达方式是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这两种送达方式之间是并列关系,可根据情况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的送达方式,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送达是指行政机关在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的方式。邮寄送达是指行政机关将需要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通过国家法定邮政部门,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方式,不可以使用其他快递形式送达。

另外,针对特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转交送达的方式,即主要是指受送达人因特定情形而出现的特定送达方式,主要有两类情形: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第三位阶的送达方式是公告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将需要送达的文书内容进行公告,经过一定时间后视为送达的方式。在公告送达方式中,虽然行政机关发出公告,但事实上公告送达的信息未必为受送达人所知悉,有可能会损害受送达人的权利,因此,公告送达方式的适用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告送达可以采取以下4种形式:第一,在行政机关的公告栏张贴公告;第二,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第三,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第四,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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