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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燃气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上海通报2022年度燃气行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件
2023-01-19 09:41:22    作者:胡璇

为深入推进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牢固树立“隐患即事故”的理念,严厉打击燃气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通报2022年度4起燃气行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上海大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道路施工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致燃气管道损坏案

简要案情

2022年1月12日,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接到应急电话称崧泽大道新技路路口东南角发生燃气中压管道损坏事故。

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发现,施工单位为上海大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工程项目为电力崧泽大道新技路接管施工工程,该项目办理的管线交底手续已过期。事故共造成3个居民小区1047户居民及25家单位停气。

经过调查取证,上海大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承认在施工前没有通知燃气企业办理管线交底延续手续,虽然知道施工区域下面有燃气管道,但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造成燃气管道损坏。

处罚依据及结果

上海大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对上海大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案例二: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燃气泄漏安全隐患案

简要案情

2022年1月19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接110通知,称滇池路四川中路路口存在天然气泄漏情况。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及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燃气企业开展抢险施工排除泄漏隐患。

经查,2021年12月,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巡检人员对四川中路沿线燃气地下管线巡检中发现,滇池路四川中路路口存在泄漏,但直至事发前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泄漏隐患,导致泄漏情况加剧。

处罚依据及结果

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执法调查、固定违法证据、法制审核、集体研究等执法程序,按照《上海市燃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规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处以2.99万元罚款。

案例三:上海百斯特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对气瓶管理不符合规定案

简要案情

2022年6月9日,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通过液化气配送平台查询,发现上海百斯特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钢瓶(电子标签号:03148671)配送信息缺失。

经询问,该公司承认因疫情防控后刚解封,充装站管理疏忽,供应站人手不足,造成了本次钢瓶信息缺失。

处罚依据及结果

上海百斯特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燃气企业应当在气瓶上设置符合规定的企业专有标记,对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按要求实行电子标签与信息化管理”的规定。

依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燃气企业对气瓶和相关设备的管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与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燃气供气许可证”的规定,按照《上海市燃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规定,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上海百斯特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处罚款2万元整。

案例四:上海恒申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用户设施、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实施安全检查案

简要案情

2022年9月8日至9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对上海恒申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开展驻场检查的过程中,抽查了恒申燃气配送服务中心用户安检信息化平台,调取了相关安检记录,发现30家瓶装液化气用户的安检结果与平台显示内容明显不符。平台中安检结果为“合格”的用户,现场照片显示存在多处隐患问题。

9月19日,经对上海恒申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询问,公司承认相关安检人员未按照地方标准和公司管理规定开展入户安检,且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在抽查考核中也未严格进行记录反馈。

处罚依据及结果

上海恒申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燃气企业应当每年对瓶装燃气的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的规定。

依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燃气企业未按规定对用户设施、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实施安全检查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上海恒申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处罚款1万元整,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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